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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医保该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国家医疗保障局近期公布了今年首批共9件医疗保险骗保的典型案例,其中既包括定点医疗机构,也涉及参保人、医疗机构与医保部门工作人员欺诈骗保。那么,这些花样百出的医保诈骗行为,要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呢?《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将于今年5月开始实施,对于医保基金的使用、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又是怎样规定的呢?

医保欺诈行为可追刑责

作为社会保险的一种,医疗保险来源于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即物质帮助权。国家建立医疗保险制度旨在让群众看得起病,吃得起药,保得住健康。然而,却有人盯上了这一领域实施欺诈骗保违法行为。

医疗保险欺诈行为一直是法律规范所禁止的违法行为。在我国社会保险发展早期,由于医疗保险属于其中的一种,因此医疗保险诈骗行为囊括在社会保险诈骗行为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87条和第88条的规定,社保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保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保基金支出或者个人以上述方式骗取社保待遇的,由社保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保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根据第94条的规定,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除了社保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保服务机构以及参保个人外,《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7条还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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