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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医保该承担何种法律责任(2)

了用人单位骗取社会保险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骗取社保待遇或者骗取社保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骗取社会保险的刑事责任,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我国刑法第266条诈骗罪中所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行为。根据法律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近年来,医疗保险的特殊性和重要性日益凸显,骗保行为时有发生。各地为此出台了相应的地方规范性文件来规制医疗保险欺诈行为,但是由于上述文件法律位阶较低且较不规范,因此在地方规范性文件试点的基础之上,国务院以单行法的方式出台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为我国医疗保障领域首部行政法规,它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条例对于医疗保障基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作出明确的规定,为老百姓的“看病钱”“救命钱”划出不能触碰的“红线”和“底线”,对整个医保制度迈入法治化轨道具有里程碑意义。

定点医药机构骗保或被吊销执业资格

定点医药机构监守自盗参与骗保的情况并不少见,主要涉及定点诊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

在此次国家医疗保障局公布的9件典型案例中就有涉及。如辽宁省锦州市锦京医院欺诈骗保案,经锦州市医保局与公安局联合调查,发现该院院长黄某伙同医院内外多人通过借用职工、居民、学生医保卡在该院医保系统刷卡办理虚假住院,骗取医保基金290万余元。目前,该案全部违法资金已被追回并返还医保账户。当地法院判决黄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8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同案犯还有该院法人田某、医生徐某、财务人员段某等。又如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坡春望医院欺诈骗保案,经长沙市公安局联合医保局调查,发现该院副院长李某、院长兼法人刘某等人通过在药品、化验检查、中药封包治疗等方面作手脚,共骗取医保基金425万余元。经法院审理,刘某、李某骗取国家医保基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分别判处刘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李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7万元。

《条例》第38条规定,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如分解住院、挂床住院;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第40条规定,定点医药机构通过下列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如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虚构医药服务项目以及其他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为,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直至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有执业资格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资格。

自从零售药店被纳入医保定点,虚记药品、盗刷医保卡、冒名购药等欺诈现象时有发生。以空刷医保卡为例,2016年10月至2017年4月,丁某在其本人开设的药房公司使用他人及其亲属的社保医保卡,采取虚抬药价几百倍、空刷医保卡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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